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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退税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退税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9-19 厦国税函〔2003〕9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国税函[2007]7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局、涉外税收管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局、信息中心:

为了加强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核系统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管理,确保软件运行正常、稳定和相关数据的真实、准确,同时为了拓展网上服务功能,简化工作程序,方便出口企业,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规范出口退税登记管理,现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新户登记办理程序

在我局网站出口企业退税登记功能模块投入使用之前,新办出口企业的退税登记证办理暂通过经贸信息网的平台进行,具体要求为:

(一)出口企业登录经贸信息网,在“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录入相关信息提交税务机关审核。

(二)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部门在网上对所辖企业的出口企业退税登记信息进行审核,作出审批意见。

(三)出口企业查询审批结果,审批通过的,打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连同要求的其它相关证件、资料上门向退税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退税登记证。对于未通过审批的,应根据提示核实和更正错误信息,重新提交审批。

(四)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部门核查出口企业报送的证件、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打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送交企业。

(五)进出口处、信息中心每月将新户登记信息导入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核系统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二、退税登记变更和注销办理

出口企业发生撤并、变更的情况,退税登记有关的注销或变更手续不通过网上受理,仍按原规定办理变更、注销手续。为了确保退税登记库信息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对于变更事项,凡退税登记表内容发生变动的,出口企业应填写《出口企业退税登记变更申报表》(附件一)报主管税务机关。需重新打印退税登记证的,各相关单位应根据核准变更内容自行修改下载后的退税登记数据,打印新的退税登记证给企业。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号码不变。对于撤并情况,出口企业应填报《出口企业退税登记注销审批表》(附件二),各相关单位应对企业出口退税事项进行全面清理、检查,签注意见,予以办理注销。

三、退税登记注销、变更报告制度

各相关单位应将所辖出口企业退税登记的变更、注销情况报告市局,每月填报《退税登记变更、注销情况月报表》(附件三),月后5天内按内资、外资企业分别报送进出口处和外税处,以便集中修改审核系统退税登记数据库。如变更、注销的内容具有时效性应提前报送处理。

四、审核系统退税登记管理权限

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涉外税收管理处要指定专人负责审核系统退税登记库维护工作,授权更新系统的相关数据内容,不再给予其他单位退税登记管理权限。避免多头管理,责任不清,确保退税登记数据库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

五、出口退税专用帐户变更管理

出口退税专用帐户是出口企业退税登记的重要内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业务的通知》(银发〔2001〕276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出口企业扩大出口,解决出口企业出口退税款未能及时到账而出现的短期流动资金困难,防范贷款风险,税务部门要配合商业银行开展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工作,做好贷款企业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唯一性的确认和监管,确保退税款退入该专户。出口企业因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需相应变更退税登记库原出口退税专用账户的,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内资企业)和涉外税收管理处(外资企业)直接负责,集中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