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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09-01 厦地税发〔2002〕9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2〕98号)转给你们。经测算,其中对保险业营销员营销费用的扣除标准,我市确定为按其每月取得佣金收入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余额的25%。请一并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