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09-15 粤地税发[1997]224号
税谱®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规《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定,全文废止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批复
》 ( 国税函发〔1997〕479号
),以下简称《批复》转发给你们。根据
批复
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换证工作的实际,现将有关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为保证本次换证工作的全面完成,并为今后换证工作的正常开展打好基础,对各地尚未按照省局粤地税发[1996]91号文规定的期限办理换证手续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其发出限期改改正通知书。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罚。
二、对纳税人持未按本次换证要求更换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办理申请减税、免税、退税、延期缴纳、领购发票及其他有关税务事项的,税务机关可不予受理。
三、本通知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应及时向省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