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桉木片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1997-12-30 粤国税函[1997]52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粤国税发[2007]161号 )规定,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桉木片
出口退税率的请示》(湛国税发[1997]007号)悉。关于桉木片适用退税率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意见,现批复如下:
凡按17%征税的木片,出口后可按6%退税率办理退税。
批复自1997年1月1日执行,1996年12月31日前报关出口的桉本片的已退税款不予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