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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1994-10-10 粤地税发〔1994〕015号
税谱®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转发(粤财税[1994]1号文转发)给各地。现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为了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管理,省局将根据省科委报送的材料,分期审定下发符合减免税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凡未列入名单范围的企业,不得享受《通知》第一条第(一)点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对企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必须提供当地科委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认定的技术合同,方可按《通知》规定办理减免所得税手续。

  三、对劳服企业、校办企业、民政福利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按《通知》规定的减免税条件,重新进行审核,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恢复征收所得税。

  四、对定期减免所得税的企业,按《通知》规定的年限,第一年由县税务局负责审批,第二年开始由市税务局负责审批;对暂免征收所得税的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