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1999-04-21                                                            粤国税发〔1999〕10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省国税局转发意见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1999〕3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明确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凡符合《通知》规定免征增值税饲料产品的内、外资生产企业(包括原有饲料生产企业增加新饲料品种),须及时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二、 饲料生产企业申请办理免税手续时,须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表》(略);

  (二)省级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

  (三)省饲料工业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四)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 主管国税机关经对企业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后,提出书面报告层报省局审批。

  四、 饲料经营企业经营的饲料产品,凡符合《通知》所称"饲料"范围的,仍按财税字[1998]78号文规定予以免征增值税

  五、 饲料生产企业继续生产免征增值税饲料产品的,应于次年6月30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当年省级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合格证明、省饲料工业管理部门审核意见等办理年检复核手续,并层报地级市国税局审批。

  六、 各地对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的情况要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凡是不符合《通知》中规定免征饲料产品增值税条件的,一律补征增值税

  七、 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生产企业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各地级以上市国税局应将本地区免征增值税饲料生产企业的情况(包括户数和免税金额)于次年1月31日前书面报告省局流转税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