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4-09-14 粤国税发〔1994〕3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
》 ( 粤国税函〔2010〕386号
)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自治县税务局:
针对新税制实施以来,一些地方出现伪造、倒卖、虚开、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为切实加强
增值税专用发票(下称专用发票)的管理,打击和控制利用专用发票偷税骗税的行为,堵塞漏洞,保证新税制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专用
发票管理的规定,省局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1、严格保管。专用发票由县市税务机关
发票管理机构统一保存,统一发放,统一管理,专人负责,专车运送、专库保管、专账登记、专簿购领。基层征收单位必须配备专职票管员统一管理专用发票,专柜存放。各级税务机关都要切实做好票库(柜)的防火、防盗、防霉、防鼠、防虫、防丢失的工作。
2、严格履行发放手续。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建立健全
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存管理制度,设置领、用、存登记薄,明确专人负责日常登记和管理。
3、严格审批制度。基层税务机关需领用专用发票时,必须写出书面报告,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领用手续。企业领用专用发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专管员审核符合条件后,送税务所长或上级税务机关审查批准。企业每次领用十万元位的专用发票,由税务所长批准;百万元位的专用发票须报县(市)税务局批准;仟万元位的专用发票,属大型企业,须经地级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方可购领,其他一般纳税人不直接供应使用,企业需要使用时,经批准后可由税务机关开票。
4、严格控制专用发票的供应和使用。
(1)严格控制供应范围,专用发票的供应对象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对下列情况应区别处理:
①对原来已经认定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后经检查发现财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企业,税务机关可规定其整改期限,在整改期内,收回供应的专用发票由税务机关代管(即支票,由企业领购,但由税务机关保管),企业需要用票时在税务机关直接监督下填开。整改期满后,如果纳税人确有改进,能健全会计账册及核算,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可恢复专用发票的供应和使用。
②经税务机关审核准予暂时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新办企业,在半年观察期内,其所需专用发票原则上由税务机关代管,但对一些经营规模和用票量较大的新办工业企业和商场,经审查核实确有生产经营并具备规模的,为提高效率,可在观察期内将专用发票供应给企业填开使用,但必须严格控制供应量并加强监督检查。
③对拖欠税款严重的一般纳税人,可暂时收回其专用发票由税务机关代管,待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清缴欠税,再恢复其专用发票的供应。
④一般纳税人在管理和使用专用发票过程中,因违纪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收缴已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案情未处理或纳税人未采取切实措施整改前,税务机关不再供应专用发票。如确实需要用票的,可到税务机关开票。
(2)坚持按需供应。凡财会制度健全,在税务机关备案设有专人办税、依法遵章纳税的,用票量大(月用量5本以上)的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定后可按月或按季需要确定其用量。其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专用发票供应量原则上每次仅限供应一本,最多不超过两本。
(3)严格执行“验旧供新”制度。纳税人用完上一次供应的专用发票后,需购领新票时,必须同时向税务机关报送已使用的专用发票存根联,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方可购领新票。
各级税务机关要把专用
发票管理与加强税务部门廉政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加强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以票谋私”、执法犯法的行为,对未按上述规定管理专用发票造成国家损失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对纳税户的用票管理
各用票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管理和使用专用发票。
1、专人负责。所有被认定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由其法人代表直接指派一名
增值税专用
发票管理员,在
增值税专用发票购、用、存一系列环节上,法人代表负总的责任,管理员负具体责任。
2、专人开票。企业应指定业务较熟练的人员填开专用发票,开票员对自己开具的发票负有直接责任,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填写专用发票的有关栏目,非确定的开票员一律不得填开专用发票。
3、专簿登记。使用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建立“
增值税专用发票购、用、存登记簿”,并每月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专用发票购、用、存情况。
4、专柜存放。企业购领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存放在专门配置的保险柜内。外购货物或劳务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要装订成册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查,一年内可退给企业妥善保管,随时提供给税务机关复查。
5、
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企业所在地填开,不得携带到外地使用。违者收缴已供应的专用发票,半年内停止供应专用发票。
6、发现企业有代开、假开、转让、转借、拆本使用专用发票及谎报遗失等行为的,一律收缴已供应的专用发票。半年内停止供应专用发票。
7、企业以取得虚假专用发票抵扣联,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一律按偷税处理。并半年内停止供应专用发票。
8、企业遗失专用发票,必须在发现当天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情况,申请核销,并在新闻媒介声明作废,并按专用
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三、其他规定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给一般纳税人需到税务机关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严格按照省税务局粤税明电[1994]122号通知规定进行申报审核。代开的专用发票“税率”栏必须按
增值税征收率6%填写,“税额”栏按销售额依照6%征收率计算的
增值税额填写,必须加盖税务机关的查验章,并在代开发票的同时征收税款。凡小规模纳税人到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按17%或13%填写并以此计算注明税款,或经营免税货物到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的,以及代开专用发票只加盖企业印章的,一律视为内容不正确的专用发票,购货方不能作为抵扣凭证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凡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时填写的税率及税额不执行税法有关规定造成国家损失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以严肃处理。
2、一般纳税人由于不符合本通知有关规定,其专用发票不直接供应到户而由税务机关代管的,企业需要开票时,到税务机关在税务人员的监督下填开,专用发票的“税率”栏按
增值税税率填写,“税额”栏按销售额依
增值税税率计算的税额填写,盖企业财务印章,填好后存根联由主管税务机关保管。
3、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他非
增值税专用发票扣税凭证〔如海关完税凭证、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农业产品收购凭证(或普遍发票)和废旧物资收购凭证、运费发票等〕应视同专用发票严格管理,纳税人必须将扣税凭证原件报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并盖上“已申报扣税”字样,方可计算抵扣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