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1995-03-06 粤地税函〔1995〕02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粤地税发〔2007〕186号)规定,全文废止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
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请示》[梅地税发
〔1995〕017号]悉。根据国务院国发
〔1995〕85号文规定精神,现答复如下:
省委粤发
〔1986〕41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乡镇企业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中“省政府关于新办乡镇企业各免征所得税一年的规定,仍继续执行。一些经济薄弱地区,如新办企业经营有困难,经当地税务局审核……可以再减免所得税一年”的优惠政策可执行到一九九五年底。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