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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2008-04-29 穗国税发〔2008〕11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6年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办转字〔2008〕8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
  2007年度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内资企业,对已转入当年利润总额的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累计余额,以及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职工福利费但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在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可作纳税调整减少处理,并在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作相同金额的纳税调整增加处理。
  2007年度已作纳税调整减少处理的职工福利费金额,各征收单位应做好后续台帐跟踪管理工作。
  二、关于内资货物运输企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
  2007年度,对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代开票的内资货物运输企业,在地税部门代开票时,已按3.3%的预征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入库,国税部门对其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时,需要办理退库的,仍按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货物运输企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 ( 穗国税发〔2007〕17号,附件三)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民办学校(含外资企业、下同)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
  2007年度,民办学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政策(附件四)规定,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