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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1-12 粤地税发[1999]1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 ( 粤地税函[2005]236号规定,第三条规定停止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粤地税发〔2007〕186号规定,第一、三、四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我省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粤地税发[2009]203号规定,第四点“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列支问题”的规定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根据各地的反映,经研究,现对企业所得税的几个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费用摊提问题

  (一)按照现行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考虑到一些国有企业原来所得税管理不够规范,客观上造成一些扣除项目应计未计,因此,对1997年发生的应计未计扣除项目,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说明情况,经批准后可在1998年度补扣,1998年度开始发生的应计未计扣除项目不得在以后年度补扣。
  (二)纳税人按有关合同预提应交给其他部门的费用。包括租金、利息等,如果超过合同规定的付款期仍未支付的,不得继续预提,年度申报时应将超过付款期未支付的部分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支付时再按实扣除。
  二、对减税企业查出问题的处理
  对批准享受减征所得税照顾的企业,查增的所得额,仍可按减征比例给予减征照顾,应征比例部分应征收入库。如属定额减征的,超过减征额部分应征收入库。
  三、对亏损企业查增所得额的处理

  对亏损企业查增所得额后仍为亏损的,按粤地税发〔1996〕281号文的有关规定处理;对查增所得额抵减自报亏损额后有盈利的,盈利部分按粤地税发[1998]55号文的规定依法定税率33%)单独计算补缴所得税。

  四、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列支问题

  从1998年度起,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按“二个低于”的原则提取的工资额,在实际发放时予以税前扣除。1998年以前提取的工资额,在提取时已作税前扣除,但一些企业还留有余额未发放,因此,对1998年以前提取的工资仍留有余额的,可不作纳税调整。1998年及以后年度发放工资时,凡发放数在原来余额以内的部分,不得再作税前扣除;发放数超该余额的部分,可作税前扣除。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