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1996-03-19 粤国税发〔1996〕10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5〕593号
)转发给你们。各地国家税务机关必须认真做好管辖企业的所得税预缴方法和期限的确定以及预缴申报审核工作,并督促企业依期缴交税款入库,没有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要按上述文件规定办理。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