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4-09-13 粤国税发〔1994〕2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 ( 粤国税发〔2009〕73号)规定,全文废止
做好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是管好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要基础。为了加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局就如何加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严格掌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从事货物销售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方可申请办理一般
1.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的企业,单位。其中: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包括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蒹营货物批发或零售(指全部
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批发或零售货物的销售额不到50%)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不含10O万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不含180万元)以上。
2.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的小规摸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3.私营企业、个人或个人合伙承包、租赁经营户、个体经营者必须在年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标准,会计核算健全,采取查帐征收税款已有一定时期等三个条件同对具备才能申请办理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4.新办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有经营场地,经营资金,生产设备以及财务人员,并经审查测算其生产能力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可办理
一般纳税人的暂时认定,经半年观察期后,如确实符合
一般纳税人标准,才给予办理正式认定手续。
下列对象不予办理-般纳税人认定:
1.除上述规定之外的其他个人;
2.不经常发生
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非企业性单位;
3.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
4.从事货物零售业务的小规模企业;
5.提供伪造、冒领或不符合真实情况的申报资料(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等),无厂房设备及经营场所、无经营资金、无生产经营人员的三无企业;
6.经审查测算年销售额达不到
一般纳税人标准的新办企业在当年内不予办理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二、认定
一般纳税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办理
(一)纳税人在申请办理
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时,除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营业执照、有关合同、协议、章程以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房屋和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固定资产的目录及其原值。
2.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等会计报表及有关会计帐册。
3.纳税人在银行开立帐户的帐号。
4.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的分支机构,应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
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复印件)。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核,重点核对如下内容:
1.纳税人是否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厂房、门店、仓库等)和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与纳税人申报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年产量、年产值、年销售额等)是否相称。
2.纳税人的经营流动资金来源(资本金、负债等)与流动资产(货币资金、存货等)是否相称。必要时可通过银行存款、实收资本等会计科目的记录与开户银行的存款收支记录等进行核对。
3.纳税人的会计帐册及核算是否健全,会计人员是否掌握有关
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规定,是否能按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主管税务机关对经初步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纳税人,发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由纳税人如实填写,再报县级以上税务务机关审批。经批准认定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章,作为纳税人领购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件,并按有关
一般纳税人的征税规定计算征收
增值税。
三、对
一般纳税人应严格按规定征税
(一)凡经批谁认定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原则上供应
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范化办法征收
增值税。
(二)对暂时认定为
一般纳税人的新办企业,其观察期(半年)内所需专用发票原则上由税务机关代管。并在税务人员的监督下填开专用发票,按
一般纳税人规范化办法征收
增值税。
(三)对不符合
一般纳税人条件及税务机关不予办理
一般纳税人认定的纳税人,一律不准提供使用专用发票,对其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律按销售额依征收率6%计征
增值税,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四)对因不符合条件被税务机关取消
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一律收回专用发票,并改按简易办法征收
增值税,但对其被取消
一般纳税人资格前已开出的专用发票及其他销售额应依据
增值税税率计算征税,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四、做好对
一般纳税人的验证管理
所有经批准认定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都要按年度办理验证手续,在年度终了后于次年一月份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验证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上一年度的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棱实,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继续保留
一般纳税人资格,否则予以取消。如经1994年对
一般纳税人清理以后仍有因财务核算不健全、不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而被取消
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一年内不再予以办理
一般纳税人认定,并对其在取消
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当年取得的销售收入依
增值税税率计算征税,不予扣除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