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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过渡期车辆购置税业务操作说明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过渡期车辆购置税业务操作说明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6-05-15 粤国税函〔2006〕18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 粤国税发〔2008〕186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过渡期车辆购置税业务操作说明的通知》(国税函〔2006〕30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过渡期内,我省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的其它业务操作办法,仍按省局《关于过渡期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粤国税函〔2005〕34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发〔2005〕75号)等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