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03-28 厦国税发〔2002〕7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厦国税函[2007]70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直属局、区局:
我局近接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 ( 国税函[2002]16号
)的抄件称:“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01〕78号
、以下简称
78号
文件)规定,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
增值税。纳税人收购并拆解销售旧机动车,不属于
78号
文件规定的免征
增值税范围,不得享受该文件的税收优惠政策。”
请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