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2003-11-24 粤国税发〔2003〕23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粤国税发[2007]161号 )规定,省局转发意见第二条、第三条;总局发文第二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省国税局转发意见废止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
》(国税发〔2003〕114号
)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决定》(国发[2003]5号)规定,省局取消对饲料产品检测品种的确定。
二、自二00四年一月一日起,由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负责本市饲料生产企业申请饲料产品免征
增值税的审批工作。但审批权限不得下放各县(区、市)局。
三、各市局应将本年度本市饲料产品免征
增值税的审批工作情况列表于次年1月底前上报省局(流转税处李明邮箱)。
四、其他规定仍按省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工作的通知 
》 (
粤国税发〔2003〕43号
)的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