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04-02 粤国税函〔2001〕8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粤国税发[2007]161号 )规定,总局发文第七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1〕13号
)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征收企业得税管理办法的企业,是指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江总(合并)缴纳
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各地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批准纳税人实行汇总纳税。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确认成员企业,并对经确认的实行就地预交
企业所得税的成员,发出书面通知,明确就地预交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事宜。
三、成员企业经批准享受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
企业所得税,以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
企业所得税进行抵免,就地应预交的
企业所得税不足抵免的部分,由企业所在地地级和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出具证明(格式附后),在汇缴企业集中清算
企业所得税时抵免。
四、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
企业所得税,应按照规定的就地预交比例,分期计算预缴,年终进行汇算清缴。各地不得将成员企业全年应缴纳的
企业所得税,在年终时一次性征收。
五、成员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应由总机构(母公司)在年度汇总清算时统一计、盈亏相抵。各成员企业不得用本企业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弥补。
六、对汇总纳税二级成员企业需要调整本级及其所属三级或四级成员企业就地预交比例的,由二级成员企业每年在年度终了后45天内,向省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省国家税务局在二个月内批复并通知各地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