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12-31 粤地税发[1997]28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粤地税发〔2007〕186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178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规定:对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
个人所得税的,其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