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有关税收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7-09 粤地税发〔1999〕163号
税谱®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第一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关于《
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有关税收政策实施意见
》(下称《实施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 同意,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9]52号文转发各地执行。现 将此文转发给你们,省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实施意见
》第一条第(一)点所说"设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按规定认定 的技术创新优势企业,可享受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同等的税收优惠"是指:设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按照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省国土厅《关于广东省技术创新优势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粤经科[1999]234号)的有 关规定审批和认定的技术创新优势企业,可享受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对高 新技术企业的同等的税收优惠。
二、《
实施意见
》第六条第(二)点关于
个人所得税问题,省局补充明确:对于以后年份继续 以股份红利形式奖励或分配给员工,直接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经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批准,可免征
个人所得税。奖励或分配给员工的现金股息、红利,以及将所奖励或分配的股分红利转让取得的所得,则要依法缴纳
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