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1996-10-25 粤地税发[1996]24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粤地税发〔2007〕186号)规定,第二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废止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4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广告发布者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发布广告的数量及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名单的具体期限由各市地方税局确定。
二、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未按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有关资料、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或采取偷税手段、不缴少缴已扣税款的,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粤府[1995]43号)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三、各征收机关要对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建立健全征管资料档案,规范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