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厦、国泰、南方证券有限公司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厦、国泰、南方证券有限公司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09-21 深国税发〔1995〕35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厦、国泰、南方证券有限公司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发[1995]47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意见,特区仍执行15%税率,请一并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