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01-01 穗财法〔2001〕33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清理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结果的通知 》 ( 穗财法[2011]106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穗财规字〔2017〕6号)规定,有效期从2009年11月16日至2011年11月16日。
市财政局备分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各区和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各区、县级市财政局:
下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 (
粤财法〔2001〕2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由我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其发生的用于改善研究开发条件的投资,应在年度终了后15日内,向所属地方税务机关报送上述项目开支的有关数据材料,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二、地方税务机关对社会力量资助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的审核办法,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告》(穗地税发〔2000〕158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