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期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07-12 粤国税发[1996]24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粤国税发[2007]16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 [1995]438号)下发后,由于部分市县对一般纳税人使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期限理解不一致,造成了一些地方对专用发票的使用期限不统一,对此,省局明确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专用发票的使用期限是从购票之日起的二个月内,逾期作废。为便于管理,要求纳税人在购票之日起两个月内,必须将未用完的专用发票整本送发售的税务机关缴销或将未用完部分进行剪角处理,
发票管理部门在发售专用发票时可在专用发票的封面注明购买日期或该本发票的使用期限,基层征收单位和
发票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一般纳税人使用专用发票情况的检查,如发现一般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按规定将未用完的专用发票报税务机关进行剪角处理的,可按违反
发票管理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