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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当前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当前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12-09 厦国税函〔2003〕12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国税函[2007]7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局、涉外税收管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局、信息中心: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当前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工作的紧急通知》 ( 国税函〔2003〕1267号)转发给你们。为确保做好当前出口退税审核审批工作,特补充如下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出口退税工作,把当前的工作重心转移到出口退税审核审批上来,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审核中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办法解决,切实提高审核审批进度,保证审核质量,防止出口骗税。

  二、进出口税收管理局(处)要负责跟踪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修改、变更情况,及时下载最新版本,对审核系统进行升级。12月6日(周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升级至3.41版,各单位系统管理员要及时做好前台相应的升级工作。

  三、进出口税收管理局和同安区局要切实抓好使用增值税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工作。根据总局的规定,外贸企业取得2003年8月1日以后开具的用于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必须经过认证,退税审核必须比对其交叉稽核信息,查无增值税发票信息暂不予退税。退税审核要注意把关,不得擅自扩大时间范围,影响审核通过进度。

  四、各单位要注意收集所辖企业退税申报遇到的增值税发票、核销单、报关单和专用税票电子信息问题,认真予以解答、指导,并按以下要求尽快协助解决:

  (一)对增值税发票查无信息的(不包括当月认证),应要求企业提供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注明认证时间)提交退税申报受理环节,再由进出口局(处)集中处理,于每月15日之前通过MQ上报总局信息中心核查。

  (二)对于核销单查无电子信息的,各单位应通过Lotus Notes将需核查的核销单发给进出口处戚琦,进出口处每三天集中向外管局提交核查数据。由于外管局从2003年10月启用新的核销系统,新系统以企业技术监督码(前以海关代码)为识别码,各单位在办理退税登记证时务必保证企业技术监督码的准确性,以免产生核销单无信息问题。确因企业技术监督码错误造成的无信息,应将正确的技术监督码一并上报,以便修正退税登记库的相关记录。对于核销单信息内容不符的,各单位要自行向外管局发函函调。

  (三)对于报关单查无信息的,应先确认企业是否已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进行报关单电子数据的核对和报送,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督促企业尽快完成网上核对交单。对于所辖企业存在已报送数据而查无信息以及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查无关单数据或关单信息不符无法进行报送等问题,各单位要填报《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疑点明细表》,分别于12月9日和12月18日之前报送市局进出口处,以便汇总上报总局协查。

  (四)对于专用税票查无信息的(开票之日起二个月后),应要求企业将专用税票复印件提交申报受理环节,再由进出口局(处)集中处理,每月通过“出口货物专用税票核查系统”上报疑点,提交核查。

  五、要切实做好专用税票疑点数据的接收、清分、核查、反馈工作。各开票单位接到信息中心清分的疑点数据,要立即组织核查,做到条条有落实、条条有反馈。进出口处、信息中心和开票单位要密切配合,确保在2004年1月15日之前将全部核查结果和正确的专票电子数据上报总局。对于工作不落实而影响我局在全国专用税票管理的考核排名,市局将追究相关单位、相关环节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