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采石灰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采石灰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7-01-08 粤国税函〔2007〕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 ( 粤国税发〔2009〕73号)规定,全文废止
惠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梅州市文华
矿山有限公司惠州龙门分公司和惠州建国
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开采石灰石业务如何征税的请示》(惠国税发
〔2006〕105号)悉。梅州市文华
矿山有限公司惠州龙门分公司和惠州建国
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开采石灰石业务,开采的石灰石属于非金属矿采选产品,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 (
财税字〔1994〕22号
)规定,石灰石适用13%
增值税税率。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