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1995-03-16 粤地税发〔1995〕056号
税谱®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5]8号
《
关于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补充通知
》(以下简称《
通知
》)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补充明确:《
通知
》中所称教育部门所办的职业学校,是指各级教育部门出资承办的各类职业学校,不包括由其他部门出资创办,只报教育部门批准、备案的职业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