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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09-14                                                        沪国税征〔199547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 ( 沪财法[2007]61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62号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在具体执行上补充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单位栏加盖的戳记章,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所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单位栏次的大小自行刻制(三资企业需中外文对照)。

二、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章”,由各分局、区、县国家税务局,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62号文“附件”的要求自行刻制。

三、“补充规定”从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各分局、区、县国家税务局需在1995年9月30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好宣传和刻章、加盖戳记的准备工作。

特此通知。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