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09-14 沪国税征〔1995〕47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 ( 沪财法[2007]61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5〕162号
《
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在具体执行上补充通知如下:
一、“
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单位栏加盖的戳记章,由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所使用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单位栏次的大小自行刻制(三资企业需中外文对照)。
二、税务机关“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章”,由各分局、区、县国家税务局,按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5〕162号
文“附件”的要求自行刻制。
三、“补充规定”从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各分局、区、县国家税务局需在1995年9月30日前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好宣传和刻章、加盖戳记的准备工作。
特此通知。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