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工资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工资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9-25 粤地税发〔1998〕179号
税谱®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事业单位工资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 (
财税字〔1998〕18号
)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明确:对不实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和非“工效挂钩”的事业单位,实行计税工资办法,按照我省的计税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请一并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