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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军队系统企业和军工企业征免税暂按原规定办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军队系统企业和军工企业征免税暂按原规定办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4-02-14 深税发〔1994〕7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等16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深地税发〔2003〕937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深地税告〔2011〕1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32号《关于军队系统企业和军工企业征免税暂按原规定办理的通知》称:“关于对军队系统企业及军事工业企业征免税的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一月十三日上报国务院,现国务院尚未批复。为了便于具体征管,在国务院正式文体未下发之前,各地对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及军事工业企业的征免流转税问题,暂按原规定办理。”请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