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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潮州市国家税务局跨区域印制卷式二联发票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潮州市国家税务局跨区域印制卷式二联发票问题的批复
2010-11-24 粤国税函〔2010〕78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现行有效

潮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我市卷式二联发票跨区域印制问题的请示》(潮国税发〔2010〕107号)收悉。鉴于你市所在片区的冠有企业名称发票定点印制企业不能印制卷式二联发票,根据《关于冠有企业名称发票实施区域定点印制问题的通知》 ( 粤国税函〔2010〕731号)的有关规定,省国税局同意你局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潮州销售分公司、潮州苏宁电器有限公司、潮州市宏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潮州市金环石油销售有限公司等四户企业的冠名卷式二联发票,委托东莞市金山电脑印刷纸品有限公司印制。有关跨区域承印冠名普通发票的工作流程,请按照《关于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粤国税函〔2009〕332号)规定执行。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