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外汇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4-01-12 深税发〔1994〕2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深地税发〔2001〕740号)规定,全文废止
经与人民银行深圳分行联系,今年国家实行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鉴于深圳特区的具体情况,目前我市企业外汇管理体制暂维持过渡时期政策。因此,我市外汇税款的征收范围也按原规定执行。以后有变化,另行通知。关于外汇税款收缴库问题,因实行汇率并轨,相应作如下规定:
1、缴款书征收方式。税务机关在企业申报的外汇计税金额基础上,按前一日公布的有关外汇买入价折算人民币计税金额,以应征的人民币税款额开具税票,并在备注栏打“港币缴纳”字样,为便于银行识别,同时加盖“港币缴纳”印戳,企业以转账方式,通过银行结汇,用任何可兑换外币(包括外汇券)支付等值人民币税款。
2、完税证征收方式。税务机关自收自缴的外汇税款(包括委托代征),征收时以纳税人申报的外汇计税金额为基础,按前一日公布的有关外汇买入价折算人民币计税金额,根据税率计算出应征人民币税款,再用前一日外汇买入价,将人民币税款折成外币税款,以实收的外汇税款开具完税证。
当日终了,税务机关将外币税款汇总,按银行挂牌汇率,全部结售给银行,由银行将结汇后的人民币税额及汇率填入汇总缴款书,税务机关在税票比销时,据此将人民币税额补写到每一张完税证上。
由于以上做法的电脑新程序要在2月1日才能启用,在此之前,完税证征收方式仍按原办法处理。即:凡征收的外币税款,按前一日公布的外汇买入价折成人民币税款,在完税证上打印“外汇人民币”以及相应的人民币税款额。全日汇总填开缴款书,把实收外币税款结售给银行,再将结售折算的人民币税款额补写到汇总缴款书上。完税证汇总的人民币税额与结售的人民币税额之间的差额,即为“汇兑损溢”,平时作挂账处理,年终作税款损失核销。
3、退税。税务机关应退给企业的各种外汇税款,均按征税时的原始汇率折算成相应的人民币退税额,据此开具退税凭证,并打印“港币退税”字样,同时加盖“港币退税”印戳,由银行根据办理退税当时汇率结汇,以港币支付等值人民币退税款。对此,请有关商业银行给予支持配合,保证退税所需的外汇。
4、应在今年1月份交纳的1993年12月份的正常税款,税务部门应以1993年12月31日的官方汇率,将外汇计税金额折算成人民币计税金额,根据税率计算出人民币税额,按缴款书征收方式缴税。93年12月份开出的外汇税款缴款书,在缴款时,由银行按93年12月31日官方汇率折算,缴入相应的外币税款。
5、征收以前年度欠税、查补罚税款,以开票前一日公布的外汇买入价,将外汇计税金额折算成人民币计税金额,根据税率计算出人民币税额,按缴款书征收方式缴税。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