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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清远市酒厂有限公司33度糖蜜酒精配制酒适用消费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清远市酒厂有限公司33度糖蜜酒精配制酒适用消费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2004-10-08 粤国税函〔2004〕47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现行有效

清远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清远市酒厂有限公司生产的33度糖蜜酒精配制酒适用消费税税率的请示》(清国税发〔2004〕91号)收悉。根据《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对用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无论粮食白酒的比例如何,一律按照粮食白酒依2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因此,清远市酒厂有限公司用以高粱、小麦等粮食为原料生产的65度头曲酒作为调香、调味材料,再与以糖蜜酒精为酒基、勾兑而成的33度糖蜜酒精配制酒,其适用消费税税率为25%。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