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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4-04-20 粤税发〔1994〕13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 国税发〔1994〕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考虑出口发票使用管理的特殊情况和便于税务机关对出口发票的稽核。经研究,省局拟定《广东省××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专用发票》参考格式(详见附表),现随文发给你们,由企业按此参考格式自行印制使用。特殊行业不能使用省局拟定的"出口专用发票"的,可由企业自行设计,报市税务机关批准后印制使用。各市务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出口专用发票"的管理。

附件:

  1.广东省××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专用发票

2.国税发[1994]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