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地税发〔2005〕174号
税谱®提示: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基层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
国税发〔2005〕82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5]156号
)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房产地交易环节所涉及的税收并入各级征收机关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的
契税征收窗口(以下简称征收窗口)征收,实行“一窗式”服务,实现各税统管,信息共享,有机衔接。
二、征收窗口征管范围包括: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环节的
契税;商品房交易环节的
印花税;二手房交易环节所涉及的
营业税及其附加、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等。各征收机关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统一管理、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对征管范围进行适当调整。
三、为加强代开发票管理,方便纳税人,由征收窗口按规程代开二手房发票,即《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发票联复印件作为纳税申报资料存档。
四、为简化手续,方便纳税人,房屋交易环节所涉及的税收实行一次性申报,按纳税人分别计算各税种应纳税额。用
契税控管其他税收,买卖双方交易过程所涉及的税收必须一次性全额缴纳,否则限制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五、征收机关要将征收的房地产税收,分税种按规定的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六、征收机关的各相关税种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沟通,统一对房产地交易价格的认定,保持相关税种计税依据的一致性。
七、征收机关要及时整理、归集房地产交易的有关信息,建立信息传递机制,将有关信息传递给相关的税务部门,实现信息互通共享。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