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5-25 粤地税发[2003]135号
税谱®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规《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3]47号
)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税务登记代码问题,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之前,税务登记代码仍按现行办法进行编制和管理。
二、刊登税务登记证件遗失声明的报刊,由各市地方税务局认定并进行公告。
三、关于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具体期限,待省局征求各地意见后,在拟下发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管理办法》中明确。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