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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做好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做好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发[2005]13号 2005-1-28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发布了《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要求自2005年2月1日起执行。根据我省实际,除电力产品价外费用仍暂按原办法征收外,其他均按新的统一规定认真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