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从事养殖业、种植业、捕捞业等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4-12-31 粤地税发〔1994〕055号
税谱®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 及其细则
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68号《
关于国有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水利、气象等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见附件)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非国有企业从事养殖业、种植业、捕捞业等征收
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凡从事养殖业、种植业、捕捞业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向财政部门缴纳农业税的除外),应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纳入
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按照税法规定缴纳
企业所得税;兼营养殖业、种植业、捕捞业的企业,其兼营所得,应并入企业的所得一并计缴
企业所得税。对符合
财税字〔94〕001号
文精神的企业继续给予所得税优惠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