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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4-04-06 深税发〔1994〕19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等16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深地税发〔2003〕937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深地税告〔2011〕1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稽查大队: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45号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对于私营企业投资者1993年及以前年度未分配的税后利润,仍按照深府〔1989〕40号文规定,依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收入调节税,请一并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