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电信行业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公告【全文废止】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6.15)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
)有关规定,在电信等行业推行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推行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对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方便消费者保存使用发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有重要作用。各地税务机关要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确保推行工作平稳开展。
二、自2016年9月28日起,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吉林省电信分公司全面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再开具原纸质通用机打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或由电信公司代打纸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其他电信企业根据各自发票系统改造情况逐步推行。
三、本公告所称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指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符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
)票样和编码规则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四、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验电子发票真伪。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