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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6-10-08 穗国税发〔2006〕25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9年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 穗国税发〔2009〕20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2 年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规定,广州市国税局补充意见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 粤国税函[2006]45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一、此次政策调整涉及面广、时间紧,各单位要迅速通知有关出口企业,确保将有关政策通知到每一户已办理出口退税认定的企业,并集中人力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确保新政策的全面贯彻执行。
  二、出口企业经营取消、调低退税率出口产品, 在2006年9月15日至12月14日间出口、且选择按调整前退税率办理出口退免税的,才需办理有关出口合同的备案申请。各单位受理出口企业的出口合同备案申请时应出具受理回执(一式二份,税务机关和出口企业各存一份),回执内容应包括合同协议号、出口商品名称、数量、金额。
  三、新版本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已可正式使用,各单位应及时通知有关出口企业上网(www.taxrefund.com.cn)下载。出口企业应通过新版本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完成备案合同的电子数据采集工作,并及时申报。
  (一)各单位须严格执行文件要求的备案范围和期限,不得受理逾期的出口合同备案申请;对不备案符合规定的出口合同应退还出口企业,今后不再受理该出口合同备案。
  (二)审核中要正确把握出口合同备案的条件,经审核同时具备所有条件的出口合同方可确认备案。同意备案的,应建立电子台账进行登记,但暂不向出口企业出具有关批准文书,具体做法市局将另行通知;审核中发现不符合规定备案的出口合同,应退还出口企业,今后一律不再受理该出口合同备案。
  四、出口企业申请备案的出口合同如用外文签订的,必须同时提供中文译本,并在中文译本上注明“译本内容与正本一致”,加盖企业印章、出口企业负责人签字。
  五、落实出口合同备案金额。备案金额是指备案合同项下未申报出口退(免)税,且申请选择调整前退税率的出口货物的出口金额。

  六、属于委托代理出口的,委托出口企业除向税务机关备案出口合同外,还须备案与代理出口企业之间的代理出口协议。受托方与外商签订出口合同的,一律由委托方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6]459号 2006-9-21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 粤国税发〔2008〕186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2006〕84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做好出口企业出口合同的备案工作,对于保证新老出口退税政策的衔接,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意义重大。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此项工作的圆满完成。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企业座谈会、公告、互联网站等多种形式,将《通知》精神向广大出口企业进行广泛宣传,确保本地区每一户出口企业能及时了解国家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有关内容,并指导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在2006年9月30日前到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对相关出口合同进行备案。
三、准确把握准予备案的出口合同范围,做好出口企业出口合同备案的相关工作。必须同时满足《通知》第一条所列的四项条件,合同项下的货物为《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6〕139号)所列的取消或调低退税率的出口商品,且出口企业选择继续按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出口合同,出口企业才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有关备案手续。各级国税机关在受理和审核出口企业相关出口合同备案申请时,必须严格把握标准,经审核同时满足所有条件的出口合同方可予以备案。
四、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正在对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和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升级,各地在相关升级软件下发前暂不进行已备案出口货物的出口退(免)税审核。具体操作办法待总局升级软件正式下发后另行通知。
五、各市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备案出口合同的整理、统计工作,于2006年10月25日前,将本次出口合同备案工作的执行情况及《出口合同备案统计表》一并上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