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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央外贸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央外贸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4-10-05                                       粤国税发〔1994〕5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9号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和财政部(94)财商字第29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外贸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现对在我省的中央外贸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在我省的各中央外贸总公司所属分、支公司及直属企业(以下简称中央外贸企业),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央外贸企业均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政策规定,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纳税人,由当地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未分设的,由现有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所得税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三、各地接到通知后,要调查摸底,尽快把当地中央外贸企业纳入税务管理,认真做好当地中央外贸企业缴纳所得税工作(中央外贸企业一九九三年以前实现利润是逐级汇总省公司,由省公司集中上缴总公司,总公司一个口对财政),并迅速组织税款入库。省公司历年积存亏损,须报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同意后,按有关规定给予弥补。

    四、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上报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