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对华能汕头燃机电厂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1990-12-10 粤税办发〔1990〕1611号
税谱®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汕头市税务局:
你局汕税发[1990]591号请示悉。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华能汕头燃机电厂申请扣除主厂房及控制室等房产价值及建设期摊入房产利息征收
房产税问题,考虑到我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征
房产税的房屋,自购买或新落成之月份起已给予定期免征
房产税的照顾,并且在计税原值上给予30%的扣除等优惠,为此,省局意见:对华能汕头燃机电厂在征收
房产税时,应按照《
广东省对外商投资企业征免房产税若干规定
》办理,不能扣除主厂房及控制室等房产价值和建设期摊入房产的利息征收
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