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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大华农动物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缴纳增值税地点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大华农动物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缴纳增值税地点的批复
2010-08-26                                      粤国税函〔2010〕55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现行有效
云浮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东大华农动物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缴纳增值税地点的请示》(云国税发〔2010〕75号)悉。关于广东大华农动物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农公司”)的分支机构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缴纳增值税地点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2〕802号)的规定,省国税局批复如下:
    大华农公司在广东省内建立统一核算的直销店,销售本公司生产的兽用生物制品及其原料、兽用药品制剂、饲料添加剂等,与公司所在地市级金融机构签订“资金结算网络建立和账户管理服务协议”,以总机构“广东大华农动物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在各地开立存款账户(开立的账户为分支机构所在地账号,只能存款、转账,不能取款),各直销店实现的销售,由大华农公司直接开具发票给购货方,货款由购货方直接存入大华农公司的网上银行存款账户,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统一在总机构所在地云浮市向其主管国税机关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所属直销店发生增加、变更、减少的,大华农公司应及时向直销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告,并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