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芒芯工艺制品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函【全文废止】
1996-06-12 粤国税函〔1996〕28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全文废止
台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芒芯工艺制品
增值税适用税率的请示》(台国税发[1996]94号)已抄送你局。关于以竹、葵、芒、藤等为原材料生产销售的工艺品的适用税率问题,省局意见:根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及《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有关规定,以竹、葵、芒、藤等农业产品为原材料生产销售的工艺品,不属农业产品"植物类"征税范围,应按17%税率征收
增值税。对于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列名按6%退税办理退税的工业品,不能改按13%税率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