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红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红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12-27 粤地税发〔1996〕30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粤地税发〔2007〕186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红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1996〕221号
)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明确: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向个人派息、分红(不包括派送基金),以基金面值为单位,扣除与派息、分红期同期的银行存款利率的部分,余额依20%的税率征收
个人所得税。请一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