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8 年企业所得税申报预缴若干过渡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8-04-02 粤国税函〔2008〕9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全文废止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税务系统贯彻实施新
企业所得税法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征管工作不断档”的要求,妥善处理近期相关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有待进一步明确的问题,现就2008 年
企业所得税申报预缴相关问题明确如下过渡办法。
一、关于申报预缴的税率问题
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已明确并据以执行外,其他一律暂按25%的税率申报预缴
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问题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是否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仍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予以确定,征管办法仍按原规定作过渡处理。
三、关于月(季)申报预缴方式问题
无论是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
企业所得税,目前按月申报预缴在操作上存在困难的,可视实际情况改为按季申报预缴。以上只作为过渡处理,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出台后再作调整,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