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森工企业、林场、苗圃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01-23 粤地税发[1995]01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粤地税发〔2007〕186号)规定,二、非国有林场、苗圃的主业收入、综合利用项目收入在1995年底前暂免征所得税。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4]264号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森工企业、林场、苗圃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现对非国有森工企业,林场、苗圃征免所得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凡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非国有森工企业、林场,苗圃,纳入
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按照税法规定缴纳
企业所得税。
二、非国有林场、苗圃的主业收入、综合利用项目收入,在1995年底前暂免征所得税。1纳税人的主营业务、综合利用与多种经营,应分别核算各项所得,对不能享受优惠政策的部分要照章缴纳所得税。实行分别核算有困难的企业,其应税所得可按照应税项目经营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确定。1
三、森工、林场,苗圃可以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其中对农村的为林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按
财税字〔1994〕001号
文第一条第(二)点的第1小点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