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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4-10-14 深税联发〔1994〕2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等16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深地税发〔2003〕937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深地税告〔2011〕1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稽查大队:

  现将广东省税务局粤税发〔1994〕271号《关于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工商部门核发临时营业执照的从事交通运输的纳税人,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但不发税务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应按《征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处罚后,才给予补发税务登记证件。


  以上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