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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2002-06-17 穗国税发〔2002〕43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08年现行有效 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 穗国税发[2008]27号规定,总局发文第一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2年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发〔2002〕129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科研机构联合其他企业组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如科研机构在转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达到50%的,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0]24号)规定的期限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转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达到50%或科研机构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新组建企业中股权均达不到50%,但两者股权合计达到50%的,直接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不需按股权比例计算;科研机构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新组建企业中两者股权合计达不到50%的,仍然可以按原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新组建企业中所占的股权比例,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政策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1〕60号)规定的期限执行。
  三、各主管税务机关每年7月份要对转制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股权比例进行年审核实,如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取消其减免税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