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监管证书领用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2-21 粤国税函[1998]04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粤国税发[2007]161号 )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经贸委等十六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经贸市[1997]598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126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监管证书>(以下简称监管证书)领用及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监管证书由有关市退税机关根据企业需要向省局
进出口税收管理处领取并负责发放和监督使用。
二、领取监管证书的退税机关要指定人员负责监管证的保管和发放,建立申报、审核、登记、核销等规章制度,把监管证作为退税凭证切实管好。
三、企业领用监管证书应向所在地退税机关提出申请,并附新疆棉购销合同,购棉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凭证等有关资料,经退税机关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监管证书。
四、退税机关应加强对企业监管证书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不准企业借用、倒卖,如监管证书被盗、遗失,应及时上报省局。
以上规定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