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州日报社统一在总部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批复
2007-05-22 粤国税函〔2007〕22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现行有效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市《关于广州日报社统一在总部申报缴纳
增值税的请示》[穗国税发[2007]10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2〕802号)规定,广州日报社以总机构的名义在省内各地开立存款帐户(开立的账户为分支机构所在地账号,只能存款、转账,不能取款),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订报方收取报款,报款存入总机构的网上银行存款帐户,由总机构直接向订报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属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的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种情况,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在总部[广州市]申报缴纳
增值税。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